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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拍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修正前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50萬元,約定清償日為民國91年10月21日,並於89年10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債權額250 萬元之扺押權為擔保,而經同年月25日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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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標示 99年度拍字第3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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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坐 落│地目│面 積│權 利 範 圍 │ 所有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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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縣 市│鄉 鎮○ 段 │小段│地號│ │平方公尺│ │ │
│ │ │市 區│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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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北市│士林區│三玉│ 三 │ 16│ 建 │ 423│ 89/10000 │ 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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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標示 99年度拍字第3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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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建 號│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 樓層面積 │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 │ │ │要建築材料├─────┤ │ │
│ │ │ │ │及房屋層數│ 平方公尺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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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31754│臺北市士│臺北市士林│鋼筋混凝土│電梯樓梯間│ 635/10000│乙 ○ ○│
│ │ │林區三玉│區○○○路│造(5 層)│ 23.64│ │ │
│ │ │段三小段│6 之4 號地│ │ 地下1 層│ │ │
│ │ │16地號 │下1 層 │ │ 284.28│ │ │
├──┴───┴────┴─────┴─────┴─────┴─────┴────┤
│共有部分:同小段31756建號**面積162.06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2088/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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