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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拍字第44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賓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
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貳仟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游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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