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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拍字第449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賓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8年4 月27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約定清償期為99年4 月26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債權額200 萬元之抵押權為擔保,經98年5 月4 日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游育慈
附表:
┌───────────────────────┬─┬────┬──────┐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 權利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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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地號│目│平方公尺│ │
├──┼───┼────┼────┼───┼──┼─┼────┼──────┤
│ 1 │臺北縣│汐止市 │社后 │社后下│406 │建│9,061 │100000分之 │
│ │ │ │ │ │ │ │ │4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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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物標示 │
├──┬───┬──────┬──────┬───────┬─────┬──┤
│ │ │ │ │ 建物面積 │ 附屬建物 │ │
│ │ │ │ ├───────┴─────┤權利│
│編號│建 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 (平方公尺) │ │
│ │ │ │ ├───────┬─────┤範圍│
│ │ │ │ │ 樓層面積 │ 陽 台 │ │
├──┼───┼──────┼──────┼───────┼─────┼──┤
│ 1 │6371 │臺北縣汐止市│臺北縣汐止市│層次:8層 │ │ │
│ │ │社后段社后下│康寧街169 巷│合計:186.82 │20.85 │全部│
│ │ │小段406 地號│29號8 樓之2 │ │ │ │
├──┼───┴──────┴──────┴───────┴─────┴──┤
│備註│共有部分:社后段社后下小段6481建號,面積16,144.8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 │ 100000分之5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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