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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拍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晟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
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肆萬零叁佰玖拾伍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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