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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該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等情,業據提出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97、9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臺北市低收入戶卡以為釋明,堪認其主張屬實,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尚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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