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消債更,101,20101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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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101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劉淑慧
附件:
⒈依債務人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其於民國99年8 月2 日已自艾利丹尼森零售標識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請陳明目前是否目前實際居住地點為何?是否仍住在公司宿舍?與債務人共同居住之人之姓名、關係為何?如有房屋租賃契約,請一併提出。
⒉陳明債務人與其配偶林易韻目前工作內容及每月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及薪資轉帳明細)。
⒊依林易韻之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其目前仍投保於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投保薪資新臺幣(下同)4 萬2,000 元,且97、98年間尚有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所得,則林易韻既有收入並能從事股票交易,顯非不能維持生活,請陳明林易韻有何受債務人扶養之權利?
⒋陳明債務人之母葉秀英目前居住何處、工作內容、每月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⒌陳明依法應扶養葉秀英之人(即債務人之兄弟姐妹)有若干?渠等工作內容及每月收入情形為何?渠等如何與債務人分攤葉秀英之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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