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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104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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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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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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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債務清│
│ │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粉綠色,報表編號: │
│ │PLR2)。 │
├──┼─────────────────────────┤
│ 03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粉紅色│
│ │,報表編號:PLR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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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具體說明債務人目前工作內容(含地點、時間及收入),│
│ │並提出⑴自民國97年9 月起迄今之薪資轉帳資料及⑵自99│
│ │年1 月起迄今之薪資單明細或薪資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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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債務人之在職證明。 │
├──┼─────────────────────────┤
│ 06 │債務人之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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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 │債務人配偶之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 │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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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 │債務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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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 │陳明若裁定開始更生,債務人之具體更生方案(應包括①│
│ │還款來源②每期清償金額③清償比例④清償總額⑤最終清│
│ │償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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