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消債更,107,2010102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107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
及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
茲為鑑定債務人名下不動產之現值,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鑑定費新臺幣8,0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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