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消債更,120,2010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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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120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劉淑慧
附件:
⒈提出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影本,並陳明何時毀諾。
⒉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⒊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於國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工作內容(職稱)、每月收入金額、薪資結構(如本薪、獎金、津貼、加班費等),並提出99年1 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及薪資轉帳明細。
⒋提出債務人之配偶陳春月之民國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⒌提出債務人之子李明軒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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