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95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
┌──┬────────────────────────┐
│編號│文 件│
├──┼────────────────────────┤
│ 01 │債務人於聲請狀內陳稱民國95年4 月曾參與銀行公會協│
│ │商機制,協商當時之收入平均每月新臺幣(下同)3 萬│
│ │5,000 元。惟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所提資料,債務人於│
│ │95年2 月間向該行借款之申請書內自陳其為傑森專業剪│
│ │髮之老闆,年收入為60萬元(平均每月5 萬元),服務│
│ │年資有17年。請說明下列事項: │
│ │⑴短短2 個月時間,債務人每月收入遽減1 萬5,000 元│
│ │ 之原因。 │
│ │⑵債務人為專業美髮設計師,服務年資至今已逾20年,│
│ │ 為何自陳現僅為小型家庭式美髮,其收入僅2 萬元?│
├──┼────────────────────────┤
│ 02 │釋明債務人目前收入狀況: │
│ │⑴提出目前工作地點及週遭環境之照片。 │
│ │⑵列表說明債務人每月支出之固定成本。 │
│ │⑶說明債務人收費之價目表。 │
│ │⑷列表紀錄文到15日內之每日收支損益表。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