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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清字第58號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劉韋廷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劉淑慧
附件:
⒈陳明債務人目前實際居住地址為何?所有權人為何人?債務人是否須給付租金?每月租金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⒉陳明債務人所有坐落臺北市○○區○居街77號地下之房屋暨其基地、苗栗縣後龍鎮○○段388-1 、398-1 地號土地目前使用情形,並提出上開不動產之最新登記謄本。
⒊陳明債務人之薪資結構(如本薪、獎金、津貼、紅利等),並提出99年1 月至9 月之薪資單及薪資轉帳明細。
⒋提出債務人實際支出其女盧佳盈之扶養費每月新臺幣(下同)6,000元之證明。
⒌陳明債務人每月醫療費2,000 元係因何疾病之治療所生,並提出99年1 月至7 月之醫療費用明細、相關診斷證明書。
⒍陳明目前與債務人共同居住之人有若干?其姓名、與債務人之關係、工作內容及每月收入情形各為何?如何分攤共同生活必要支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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