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聲,943,201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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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943號
聲 請 人 千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日月光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四六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元,准予發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

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92年度裁全字第342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下同)18萬3,000 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2年度存字第460 號提存事件提存、92年度執全字第262 號執行在案。

茲因聲請人業已聲請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本件業已訴訟終結,嗣聲請人定期21日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本院92年度裁全字第342 號民事裁定,供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後,旋聲請本院以92年度執全字第262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查封相對人之財產在案。

嗣兩造間本案訴訟業經本院91年度訴字第1000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1062號,判決聲請人敗訴確定。

嗣聲請人於民國95年8 月22日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另於同年8 月28日撤銷假扣押裁定,訴訟終結。

97年9 月10日聲請人定期21日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該存證信函並合法送達予相對人,而相對人迄今仍未就該事件所受損害行使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提存書、存證信函及其回執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2年度裁全字第342 號、92年度存字第460 號、92年度執全字第262 號、95年度裁全聲字第202 號等卷宗審核屬實,另有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1062號判決1 件附卷可稽,並有本院民事記錄科查詢表4 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9 月24日板院輔文字第0990001240號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9 月27日北院木文查字第0990005683號函附卷可稽,揆諸首開意旨,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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