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補,685,2010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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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85號
原 告 麥帥新城D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移交公共基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並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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