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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37號
原 告 辛○○
乙○○
共 同 周德壎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己○○○
丁○○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庚○○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叁佰柒拾柒萬柒仟肆佰元〔公告現值2,300 元/ ㎡×(4367㎡+4367 ㎡+802㎡+802 ㎡ )=23,777,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貳萬壹仟貳佰陸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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