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補,754,2010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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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54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複代理人 沈孟賢律師
被 告 戊○○
庚○○
己○○
乙○○○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原告陳報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肆萬叁仟玖佰捌拾叁元(公告現值79,900元/ 平方公尺×322 平方公尺×1/12=2,143,9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貳仟貳佰捌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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