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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7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嚴心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損害賠償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肆佰元;
起訴聲明第2項請求登報部分,則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元,以上共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肆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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