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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8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玖仟肆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尚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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