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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95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徐玉蘭律師
劉仲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川溫泉大廈管理委員會、甲○○○間確認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佰叁拾柒萬叁仟陸佰元,訴之聲明第三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壹拾萬元,合計為伍佰肆拾柒萬叁仟陸佰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伍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東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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