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補,797,2010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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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97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謝宜庭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動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叁佰萬元(原告起訴狀內第7 頁、第10頁、第11頁陳報系爭不動產市價為新臺幣1,3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肆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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