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補,807,201009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0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丁○○○間給付土地買賣保留
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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