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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32號
原 告 長明環保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漢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漢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伍拾肆萬貳仟陸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肆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東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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