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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補字第八三九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劉立鳳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樹志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玖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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