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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42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請求償還所受利益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眾營造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玖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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