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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1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游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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