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1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萬參仟捌佰肆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