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補字第九三五號
原 告 林陳美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才達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周玉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