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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36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貳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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