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補,943,201010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43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壹拾肆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叁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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