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補,947,2010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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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47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貳仟肆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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