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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49號
再審原告 甲○○
再審被告 展晟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6樓
再審被告 戊○○
再審被告 丁○○
再審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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