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補,953,201010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5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叁萬壹仟叁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游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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