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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16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於民國99年7 月2 日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所支出之新台幣(下同)9 千元簡訊費用,及應付費刊登判決全文在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頭版。
嗣於民國99年10月13日變更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 萬元,㈡、被告應付費刊登判決全文在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頭版,核其所為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應可允許。
二、原告主張:伊於99年6 月間參加被告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年代公司)主辦的世足賽簡訊問答活動,伊自99年6 月24日開始參加,得分順利而被視為高手之一,但6 月26日晚間8 時34分忽然斷訊,99年6 月30日晚間9 點後又忽然斷訊,使伊喪失得獎機會,且花了1 萬餘元之簡訊費用而一無所得,被告未按照遊戲規則給參加者1 個公平的機會,辦活動出事後就說與其無關,已該當於民法第179條之不當得利,爰依據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所支出之1 萬元簡訊費用,並在4 大報刊登判決全文,求為判決如上所述。
並提出其99年6 月份遠傳電信服務公司(下稱遠傳電信)之電信費帳單乙份為據。
三、被告則以:被告公司雖是活動主要舉辦單位,但主要是負責宣傳及將所有的活動公開透明,臺灣的所有手機用戶(除臺灣大哥大以外)均可透過其電信服務業者提供之電信服務,傳送簡訊參與活動,除臺灣大哥大以外之電信服務業者統一委由中華國際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負責整個簡訊平台機制運作,被告並非電信服務公司,無法得悉電信服務公司與消費者間之契約條款,且無權針對某人之簡訊傳送為斷訊行為,此部分應由電信服務公司處理,原告應自行向電信服務公司提出申訴;
本活動相關活動辦法均已在被告公司網站及電視廣告公布,定有活動舉辦單位之責任範圍及不擔保承諾,載明:「活動舉辦單位不對下述問題負責:電話網路或線路、電腦連線系統、伺服器、或手機電信廠商、電腦設備技術故障和問題,技術故障或者網路、電話線路或者網頁阻塞或者各種原因綜合造成的郵件軟體失效、參加者以及其他人由於參加遊戲或者下載推廣活動資料造成電腦或者行動電話問題」等語。
並提出被告公司網站「全民瘋世足、世足看年代」活動網頁列印資料、電視廣告宣傳光碟等件為據。
四、查原告主張其於99年6 月間參加被告年代公司主辦之世足賽簡訊問答活動,透過其遠傳電信之行動電話傳送簡訊參與活動,又其行動電話曾於99年6 月間發生斷訊事件,當月份行動電話簡訊服務項之電信費用為1 萬餘元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提出之其99年6 月份遠傳電信費帳單、被告提出之該公司網站「全民瘋世足、世足看年代」活動網頁列印資料等件附卷可稽,此節事實固堪認定。
惟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是欲以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他人負返還責任,應以受請求人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致請求人受有損害為其要件,然查原告前述支出電信費用1 萬餘元,乃其因使用簡訊服務而支付予遠傳電信之電信服務費用,尚難認該1 萬餘元費用係被告年代公司所受之利益;
又原告係基於與遠傳電信間之電信服務契約,接受電信服務並支付費用,而斷訊事件即係於原告接受電信服務期間所發生,復未據原告舉證證明該斷訊事件係因被告公司何種介入遠傳電信提供電信服務之行為所導致,自難認被告公司應為該斷訊事件負責,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其所支出之簡訊費用,及付費刊登判決全文云云,於法洵屬無據。
五、從而,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主張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 萬元,並付費刊登判決全文在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頭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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