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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85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魏憶龍律師
被 告 寅○○
己○○
癸○○
午○○
申○○
未○○
卯○○○
辰○○
辛○○
壬○○
丁○○
丙○○
酉○○
庚○○
甲○○
巳○○
丑○○
子○○
兼上17人
訴訟代理人 楊國宏律師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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