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訴,1328,2010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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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28號
原 告 臺中縣大里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99年10月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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