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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3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集駿電訊科技有限公司、乙○○真間給付不當得
利等事件,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補正經原告簽名、蓋章之起訴狀。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東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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