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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5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
該項裁定已於99年10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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