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訴,280,2010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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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乙○○、己○○、戊○○、丙○○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伍佰零陸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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