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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3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啟安律師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孫天麒律師
戊○○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丙○○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現場勘驗。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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