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訴,345,201010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45號
原 告 丙○○
原 告 乙○○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景超律師
被 告 昱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珮琪律師
王儷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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