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訴,519,201009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1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壹拾柒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捌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尚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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