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訴,521,20110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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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21號
上 訴 人 張建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意生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0 年7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肆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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