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訴,926,201108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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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26號
上 訴 人 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君賢
被上訴人 沅基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錫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5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2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 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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