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勞訴,40,2010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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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李幼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中國大眾康寧互助會間給付退休
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捌萬玖仟肆佰玖拾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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