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勞訴,85,2010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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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85號
原 告 兆山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新弘
訴訟代理人 謝政達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景勛律師
被 告 沈啟紳
上列當事人間因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為命被告不得為一定行為同時具有財產價值,而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故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裁判費(扣除已繳納之新臺幣叁仟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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