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司,270,2010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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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曾俊霖
代 理 人 曾秀琴
相 對 人 詹姆士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霖

一、上列聲請人呈報相對人詹姆士通運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應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一)聲請狀上雖蓋用代理人曾秀琴之印文,然未附委任狀,致曾秀琴有無代理權不明。

請補正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或委任曾秀琴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二)經濟部、臺北市政府建設局或台灣省政府建設廳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

(三)股東名冊。

(四)清算人就任同意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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