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司,322,201508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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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陳凱聲
上列聲請人因呈報升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
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升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期限得展延至民國一0五年二月二十九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此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9年9 月1 日就任升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前經本院於99年10月14日准予備查在案。

嗣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經本院於104 年3 月24日裁定准予展期至104 年8 月31日。

茲聲請人以升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仍尚未了結現務,以致未能於法定清算期間內完結清算事宜,為此請求展延清算完結期限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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