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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01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宓舫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素雲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雅榛精品服飾最新商業登記事項卡。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鄭雅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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