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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6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一) 更正聲請狀中相對人即債務人之公司名稱為華銳國際運 通股份有限公司。
(二) 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華銳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 公司登記事項卡(含解散前全體董事登記資料),及其 全體董事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並 改列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
(三) 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甲○○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 欄位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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