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司促,2836,20100914,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8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英屬維爾京群島商星空傳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力仗創意行銷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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