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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6號
債 務 人 蔡佳玲即蔡淑芬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97年消債更字第643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
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9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本院卷第151 頁),97年1 月至99年6 月薪資明細表(見本院卷第153 至157 頁)在卷足憑。
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第1 期至第48期,每期清償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4000元(即每月1 萬2000元),還款期限為8 年,總清償金額為115 萬2000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比例32.83%。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㈠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為55萬2857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28萬8000元後,為26萬4857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15 萬2000元。
參諸債務人聲請更生時,僅有2005年份,1328c.c.之鈴木汽車壹台,價值不高,及安泰人壽及中國人壽保險單,價值為5 萬6842元,亦足徵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大同區,其任職多田廣告製作有限公司之月實領薪資為2 萬4191元,扣除每月清償金額1 萬2000元後,所餘金額1 萬2191元,為債務人每月生活支出金額,已低於臺北市99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 萬4614元,應認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
㈢債務人現年34歲,為提高清償金額,自願將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延長為8 年,足徵債務人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且對債權人已屬有利。
三、另本件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無非係以債務人還款成數過低;
債務人之資料記載其配偶為多田廣告製作有限公司負責人多田常一,則債務人每月薪資是否僅2 萬4191元,有無領取加班費、年終獎金及三節獎金或其他補助及津貼不明;
債務人應兼職增加收入,以提高還款金額;
所居住之房地為家人所有,應無居住費用;
其名下汽車及保險單應予換價以清償債務;
應以1 個月為1 期履行更生方案等語為由。
惟查:㈠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係在使陷於經濟上困難之消費者,得依該條例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並重建其經濟生活,是原則上應以債務人自力所能獲得之固定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清償成數並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
㈡債務人從未有婚姻關係,其2 名未成年子女蔡○○(7 歲)及蔡○○(5 歲)之生父皆不明,有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見本院卷第163 、164 頁)在卷可稽。
又據多田廣告製作有限公司出具債務人97年1 月至99年6 月之薪資明細,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見本院卷第165 至171 頁)所載,債務人並未領取加班費、年終獎金或其他三節獎金、津貼。
至債務人能否於正職工作外,另為兼職以增加收入,常因債務人有無額外之工作時間、身體狀況能否負荷、任職之公司是否容許等所需考量之因素而具極高不確定性,為確保更生方案具備可行性,實不宜強令債務人於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所定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及每週工作總時數外,再勉強兼職以增加收入。
㈢債務人所居住房地縱為其家人所有,惟債務人既有居住事實,於合理範圍內負擔居住費用自屬必要。
且債務人尚有2 名未成年子女蔡○○及蔡○○,業如前述,為提高債務人還款金額,其家人願代替債務人負擔扶養蔡○○及蔡○○之費用,債務人並已相當節制其生活程度,包含居住費用在內之每月必要支出僅1 萬1200元,顯低於99年度臺北市最低生活費標準,其收入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全數用以清償債務,並將清償期延長為8 年,足認其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㈣更生程序係以債務人之薪資或其他收入為償債財源,其於開始更生時之財產,除供衡酌更生方案是否公允外,原則上毋庸變賣或換價以清償債務。
參諸債務人名下汽車為2005年份,1328c.c.之鈴木汽車,殘值不高;
安泰人壽保險單之保單價值僅有2 萬2851元(中國人壽保險單於98年3月已解約),而人身保險在保障債務人發生保險事故時,得受相當程度保障,不致影響更生方案之履行,對債權人亦屬有利等情,實無將其名下汽車及安泰人壽保險單換價以清償債務之必要。
㈤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需按期分別向各債權人為清償,為求節省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之勞費,在不影響債權人受償權益下,參酌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2款規定更生方案分期清償方法以3 個月給付1 次以上為限,本件以2 個月為1 期履行更生方案,於法無違,且屬適當。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
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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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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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2月為1期,共48期。 │
│2.每期在次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2 萬4000元。債權人分配│
│ 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
│3.債務總金額:350 萬9324元(依本院99年6 月4 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債權│
│ 數額計算) │
│4.清償總金額:115萬2000元 │
│5.總清償比例:32.83﹪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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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 每期可分配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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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華南商業銀行 │ 48206 │ 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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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55340 │ 378 │
├──┼──────────────┼─────┼─────────┤
│ 3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 89174 │ 610 │
├──┼──────────────┼─────┼─────────┤
│ 4 │乙○(台灣)商業銀行 │ 71365 │ 488 │
├──┼──────────────┼─────┼─────────┤
│ 5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 123526 │ 845 │
├──┼──────────────┼─────┼─────────┤
│ 6 │聯邦商業銀行 │ 517761 │ 3541 │
├──┼──────────────┼─────┼─────────┤
│ 7 │玉山商業銀行 │ 197721 │ 1352 │
├──┼──────────────┼─────┼─────────┤
│ 8 │萬泰商業銀行 │ 175440 │ 1200 │
├──┼──────────────┼─────┼─────────┤
│ 9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292659 │ 2001 │
├──┼──────────────┼─────┼─────────┤
│ 10 │大眾商業銀行 │ 286543 │ 1960 │
├──┼──────────────┼─────┼─────────┤
│ 11 │安泰商業銀行 │ 708281 │ 4844 │
├──┼──────────────┼─────┼─────────┤
│ 1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760079 │ 5198 │
├──┼──────────────┼─────┼─────────┤
│ 13 │永豐商業銀行 │ 101403 │ 693 │
├──┼──────────────┼─────┼─────────┤
│ 14 │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1826 │ 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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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 0000000 │ 2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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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清償比例 ÷48期(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 │
│四、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五、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
│ 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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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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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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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T64X4L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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